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駐馬店公司變更稅務登記

發(fā)布時間:2020-11-20
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,稅務登記內容發(fā)生變化,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,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按規(guī)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,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
按規(guī)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:

1、舊稅務登記證件原件(正、副本)

2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注冊證或登記證或其它設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

3、組織機構統(tǒng)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

4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

5、單位地址證明(產權證、租賃協(xié)議)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自有房產,請?zhí)峁┊a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租賃的場所,請?zhí)峁┳赓U協(xié)議原件及其復印件,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。

6、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(如為外商投資企業(yè),則提供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,如為外資銀行、外資保險公司等外資金融企業(yè),則提供銀監(jiān)會或保監(jiān)會的批文,如涉及國有資產轉讓,則還需提供產權交割單)

7、有關合同、章程、協(xié)議書復印件(有限公司提供)

8、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稅務登記表

9、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、土地、車船情況登記表

辦理時限:自受理起4 個工作日內

辦結告知:稅務登記證件(正、副本)